(2016)内042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晓华诉刘晓东、陈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华,刘晓东,陈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732号原告吴晓华,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晓东,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桂杰,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华诉被告刘晓东、陈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华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