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3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翠平与刘登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平,刘登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564-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平,居民。被执行人刘登永,居民。申请执行人张翠平与被执行人刘登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刘登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翠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7%自201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登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刘登永所有的苏C×××××号奥迪牌轿车被另案查封,查询房产、土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登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黎明城市中心花园*幢*单元***室(房产证号:商-****)房地产一处;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正在处理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5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