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吉训广与张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训广,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2175号申请执行人吉训广。被执行人张小东。关于吉训广与张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开民初字第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张小东应分期给付10000元、2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吉训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吉训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训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