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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茹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建,邱长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茹建,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3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无业。被执行人邱长宾,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3日,甘肃省高台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建与被执行人邱长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邱长宾应履行案件款33352元,并承担执行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长宾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玉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林春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