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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卢洋与上海嘉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洋,上海嘉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990号原告卢洋。委托代理人姚军,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翔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75元,减半收取608.37元,由原告卢洋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