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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郑希标与张茂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希标,张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希标。被执行人张茂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希标与被执行人张茂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茂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1480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茂荣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茂荣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茂荣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而被执行人张茂荣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117装1单元501室和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54号房屋,均被我院查封,正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张茂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雷克萨斯小轿车,我院已裁定查封,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茂荣外出去向不明,其所有的房屋正在处置中,其所有的小轿车无法实际扣押,现其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茂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以及(2016)浙0327执93号、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茂荣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