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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光志与刘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志,刘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660号原告王光志,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寒春,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志诉被告刘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交纳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光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