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05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4X。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婷。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址香港观塘,香港身份证件号码×××021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七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英姿审 判 员 欧阳云人民陪审员 徐 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