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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72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