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某诉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540号原告胡某。被告余某,男,生于1968年9月3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5130281968********。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余某甲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