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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某诉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第540号原告胡某。被告余某,男,生于1968年9月3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5130281968********。原告胡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余某甲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