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关于李荣龙申请执行郭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龙,郭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90号申请人李荣龙。被执行人郭逢杰。关于李荣龙申请执行郭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