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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关于李荣龙申请执行郭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龙,郭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90号申请人李荣龙。被执行人郭逢杰。关于李荣龙申请执行郭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