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06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夏云诉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6民初486号原告夏云。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负责人赵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诉被告辽宁鸿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夏云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原告夏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