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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桂香申请王甲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桂香,女,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山东省陵县人,现住新疆和硕县。申请人张桂香要求宣告王甲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桂香诉称,申请人与王甲文于1982年在和硕县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王丽霞(现年32岁),儿子王乙军(现年29岁),王甲文于2000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其后经家人多次寻找至今未果,由于王甲文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王甲文死亡。经查,被宣告死亡人王甲文,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山东省陵县人,与申请人张桂香系夫妻关系,2000年11月25日,王甲文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王甲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甲文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清水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加盖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派出所印章)及申请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王甲文出走至今十五年多,现仍无音讯,虽经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找,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张桂香作为王甲文的妻子,现申请宣告王甲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甲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