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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与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934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城市亿合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中空玻璃,经算账共欠原告货款312383.63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了欠款凭据,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份仅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剩余212383.63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偿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2383.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项城市亿合节能门窗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玻璃。后经双方算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12383.63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了欠款凭据,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支付给原告100000元货款,剩余212383.63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玻璃,欠原告货款212383.63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2383.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应支付利息的依据,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12383.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被告项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栋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