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明华与邵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华,邵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047号申请执行人田明华。被执行人邵勇江。原告田明华为与被告邵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勇江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0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