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绪迎与莱芜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绪迎,莱芜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任绪迎,无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莱芜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法定代表人:任启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鹏,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绪迎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凤城街道办事处孟花园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孟花园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逢春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李莎莎、孙磊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本案。任绪迎于2015年4月1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辩称:请求判令孟花园居委会履行与任绪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经济损失89万元。驳回孟花园居委会的反诉请求。理由是:2000年汶阳东大街和万福路孟花园路段进行拆迁改造,按拆迁房地理位置对拆迁户进行住宅楼或者沿街楼安置。任绪迎与孟花园居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任绪迎在汶阳东大街与万福路交汇处、万福路东侧安置了沿街楼,让任绪迎自建。采取就近抓阄的办法,并统一要求自放线之日起,工期为一年。结果放线不到半年,村委就单方终止了合同,不让沿街楼户主施工。户主一直与孟花园居委会力争,因居委会人员变动未果。2008年,部分签订自建沿街楼协议的户主改签了新合同,2009年孟花园居委会允许汶阳街签订了自建沿街楼协议的其他户主自建了沿街楼,任绪迎持有同样的手续,至今任绪迎自建沿街楼地址的规划依然是沿街楼(周围都盖起了沿街楼,唯有任绪迎的地方还空着),自建沿街楼的客观条件完全具备,孟花园居委会也认可任绪迎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任绪迎造成了经济损失。参考类似出租房均价,孟花园居委会应对任绪迎补偿损失89万元。孟花园居委会的反诉不成立,应予驳回,双方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不具备解除条件,安置地点实际闲置,即便用途已发生改变,孟花园居委会也应当另择位置,或者为任绪迎购买同等面积的商业楼予以安置。孟花园居委会辩称并诉称:请求驳回任绪迎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于2000年10月23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理由是:1.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任何主体从事房屋建设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建筑,建设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房屋建设行为是否合法应由行政部门裁决,并不属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任绪迎建设沿街楼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所建造的房屋也是违法建筑,对于因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可得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任绪迎要求赔偿损失89万元不成立。2.《孟花园沿街楼安置协议书》因城市规划改变已经不具备履行条件。3.《孟花园沿街楼安置协议书》确定的任绪迎沿街楼位置现已规划为道路。4.孟花园居委会根据2008年青草河水系治理规划,重新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即在万福小区安置居民楼两套,其余44户已经与孟花园居委会解除了原来的安置补偿协议,同意新的安置方案,并且已经入住万福小区。任绪迎也已经实际入住一套住房。5.孟花园居委会对任绪迎要求安置沿街楼的问题,2014年5月28日召开了居民代表大会,对该问题进行实名表决,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表决,不同意安置沿街楼。表决结果于2014年5月29日公布。6.任绪迎作为孟花园居委会居民,应遵守孟花园居委会的安置政策,在拆迁政策重新制定后,拒绝与孟花园居委会签订新的安置协议,孟花园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代表社区集体利益,绝不允许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中村改造或者“村改居”等是在我国农村政策推动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的共同意愿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村民或者居民如何进行安置、补偿等一般按照民主议定原则予以确定,产生的相关纠纷,应当由自治组织自行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一、驳回任绪迎的起诉;二、驳回孟花园居委会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退还任绪迎,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孟花园居委会。上诉人任绪迎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任绪迎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非拆迁纠纷。拆迁只是事由,不是结果。拆迁安置问题已经民主议定等所有程序,并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不是如何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是合同违约的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由自治组织自行解决”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错误。涉案协议合法有效,二、2000年孟花园居委会对辖区内进行拆迁改造,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与任绪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程序、内容均合法。任绪迎在约定时间内拆除了房屋,孟花园居委会也确定了安置地点,但后来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阻止任绪迎施工。孟花园居委会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予以废除,于法无据。孟花园居委会无权解除合同,安置地块现为空闲地块,且为建设用地,孟花园居委会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孟花园居委会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任绪迎与孟花园村委会之间因城中村改造产生。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安置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民主自治程序予以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任绪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