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珊、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珊,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古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63号。法定代表人胥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珊,女,生于1975年12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74年1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经四川古蔺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第三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赵珊、陈刚所有的坐落于古蔺镇金兰广场左侧艺术中心面积136.4㎡的商用房进行拍卖进行拍卖(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7月11日分别以(2014)古蔺民保字第316、36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住宅进行查封)。2016年4月7日潘月以70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古蔺镇金兰广场左侧艺术中心面积136.4㎡的商用房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赵珊、陈刚所有的坐落于古蔺镇金兰广场左侧艺术中心面积136.4㎡的商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潘月所有。三、坐落于古蔺镇金兰广场左侧艺术中心面积136.4㎡的商用房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四、坐落于古蔺镇金兰广场左侧艺术中心面积136.4㎡的商用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潘月时起转移,买受人潘月凭此裁定书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尚钦审判员 曾维健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