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东刚与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刚,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2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刚。被执行人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负责人张永彪。申请人陈东刚与被申请人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绍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绍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6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仲裁裁决书规定: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应支付给陈东刚2015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2340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被申请人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申请人陈东刚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中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负责人张永彪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在仲裁阶段没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任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原使用的房产系租赁房,且因拒付房租,现已由该房产所有人实际控制。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