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俊岩、宁东芳与刘世和、张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岩,宁东芳,刘世和,张全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61号原告:高俊岩,农民。原告:宁东芳(高俊岩之妻),农民。被告:刘世和,农民。被告:张全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岩、宁东芳诉被告刘世和、张全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岩、宁东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世和、张全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岩、宁东芳撤回对被告刘世和、张全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高俊岩、宁东芳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