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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俊岩、宁东芳与刘世和、张全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岩,宁东芳,刘世和,张全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61号原告:高俊岩,农民。原告:宁东芳(高俊岩之妻),农民。被告:刘世和,农民。被告:张全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岩、宁东芳诉被告刘世和、张全福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岩、宁东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世和、张全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岩、宁东芳撤回对被告刘世和、张全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高俊岩、宁东芳交纳。代理审判员  盛士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