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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与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85号申请人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关庙街。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昌,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瑞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人代偿款4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良军执行员  吴军良执行员  张大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俞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