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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春雨与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雨,刘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021号原告:刘春雨,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王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龙,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雨诉被告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春雨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春雨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刘春雨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