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昌凡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孔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凡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295号申请人许昌凡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恒达立体国际B幢2层207室。法定代表人孔永,总经理。申请人许昌凡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1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7312498、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物流港庆隆水产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收款人为河南海迪佳业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2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凡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刘 荷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