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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与李凤全、任春燕、马起福、张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李凤全,任春莉,马起福,张应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53号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26号。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被告李凤全,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任春莉,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起福,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应彪,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诉被告李凤全、任春莉、马起福、张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坪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凤全、任春莉、马起福、张应彪价值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凤全、任春莉、马起福、张应彪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