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与刘永和、刘娟、刘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刘永和,刘娟,刘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玉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伟,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春财,男,该院医务科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永和、刘娟、刘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2)尖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 明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