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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申请执行郑洁、刘铁军、俞峰、王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郑洁,刘铁军,俞峰,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为平罗县人民西路恒产家和春天49-B-21。负责人马静,该行支行长。被执行人郑洁,女,1988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铁军,男,1981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俞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被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平罗县城光辉城市花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申请执行郑洁、刘铁军、俞峰、王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6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证执字第6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44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洁、王鹏已履行执行款56298元,未执行标的388358元。执行费657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包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证执字第69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振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