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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铜川市泽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特5号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川市泽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耀州区信用联社)与被申请人铜川市泽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云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敏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诉称,借款人陕西味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冠食品公司)与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第三条约定了借款时间为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该笔借款采用设备抵押担保形式,抵押物为被申请人泽云公司所有的相关抵押设备。201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泽云公司与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并于2012年11月19日在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耀州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现借款期间已经届满,借款人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裁定:1、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泽云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偿借款人味冠食品公司的借款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2、本案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泽云公司承担。经审查,2012年11月22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味冠食品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止;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等内容。2012年11月22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泽云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泽云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人味冠食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是机器设备;抵押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清偿后尚有不足的,抵押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抵押物之日起两年等内容。2012年11月19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泽云公司在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耀州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为28件套机器设备(详见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审查中,泽云公司对耀州区信用联社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在异议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借款人味冠食品公司向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借款300万元,被申请人泽云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28件套机器设备(详见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为借款人味冠食品公司的3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借款人味冠食品公司未按时向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归还借款,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依据与被申请人泽云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享有对被申请人泽云公司提供的上述28件套抵押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申请人耀州区信用联社关于对被申请人泽云公司提供的上述28件套抵押设备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铜川市泽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28件套机器设备(详见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3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罚息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