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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402号原告:息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息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