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402号原告:息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息某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