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杜银霞与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霞,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75号原告杜银霞,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凯,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物华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祝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杜银霞与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房产的出卖人是海南浪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也在海南省澄迈县,本院对该案均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杜银霞与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营市胜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玉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