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年××月××日在遂平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2015年2月15日,因原告王某甲未提供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作出(2014)遂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9月21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13年将婚前原告父亲建的配房拆除,后建造临路门面房,底上共计10间房屋。该处房产因未批先建,由原告父亲王某丁缴纳罚款17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该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父亲出庭证实门面房建设用地、自住房建设用地及所建造的房屋均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还证实所建门面房是与原被告分家后所建,但建房时自己缴纳了罚款。对于婚后建房所欠债务,被告仅对建房所欠樊新汉的工钱13000元予以认可。对于黄猛的建筑材料欠款和陈德富的借款,原告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被告均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购买有家具、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第一次离婚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并不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王某甲请求判令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因婚生子王某乙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对此予以确认。因婚生女王某丙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其祖父母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婚生女王某丙跟随原告王某甲及祖父母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被告陈某某为河南省农村户籍,原告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其未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证明,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应以25%为准,抚养费标准应按照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婚生子王某乙和婚生女王某丙的抚养费为392元/月(9416.10元/年×25%÷12月×2人﹦392元/月)。关于原被告婚后所建的门面房,虽为分家后所建,但原告父亲允许原被告拆除自己所建配房并主动缴纳罚款,因房产的处理牵涉案外人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可由原被告双方与原告父母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建房时欠樊新汉的工钱,黄猛的建筑材料欠款,陈德富的借款,因原告所主张的上述债务均用于建造门面房,可在处理房产时一并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所述,购买的电视机、家具、冰箱、空调、洗衣机,考虑上述物品的使用时间,原审法院认为,家具、空调归原告王某甲所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归被告陈某某所有,更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及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陈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392元,自2015年12月起,分别至两个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被告双方购买的家具及空调一台归原告王某甲所有,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四、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婚生女王某丙应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十间,一审法院不做处理违法。被上诉人王某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某提供一份河南省遂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已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被上诉人王某甲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王某甲提供一份申请书,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中要求陈某某承担的每月392元抚养费,经核实该申请系王某甲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认为,婚生女王某丙跟随其祖父母生活多年,感情较好,现已上幼儿园,生活环境比较稳定,且其祖父母也明确要求并有能力继续抚养王某丙,如改变生活环境将不利于王某丙的健康成长,一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把王某丙判给王某甲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婚生女王某丙应由其抚养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陈某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十间,一审法院不做处理违法的意见,经查,该十间房屋涉及案外人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让其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王某甲不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子王某乙及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王某甲自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屹东审判员 张雪奎审判员 赵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