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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荣、潘桂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潘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马荣,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潘桂贤,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马荣与被执行人潘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荣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桂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桂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马荣归还借款1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5元。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潘桂贤于2016年4月12日自动履行。现被执行人潘桂贤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128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