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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有田、张国贤及徐海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田,张国贤,徐海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361号原告:杨有田,男,汉族,1951年2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明珠小区C9栋1门402室原告:张国贤,女,汉族,1953年4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长春明珠一委6组被告:徐海东,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唐仗子村小唐仗子屯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田、张国贤及被告徐海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田、张国贤撤回对被告徐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有田、张国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