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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姜能军与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能军,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姜能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38,户籍住址:河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姜能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5)257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姜能军支付案件执行款33394.86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0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152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