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某某,男,汉族。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班某某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中止审理,同年4月18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班某某为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未经审批,在黑龙江省嫩江县长福镇红旗屯西部其承包的草原内非法开垦草原110.79亩,种植农作物,造成原有草原严重毁坏。被告人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班某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证人班某甲、陈某某、班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卫星航拍示意图片,嫩江县畜牧局情况说明,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草原权属文件,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班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