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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纽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纽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267号之三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5厂房4层。法定代表人刘海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银书、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纽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9幢。法定代表人傅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纽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泰州恒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霖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晓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