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某甲等与吴某丙等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吴某甲,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告:吴某乙,女,1996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吴某丙,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吴某丁,女,1954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吴某乙诉被告吴某丙、吴某丁代位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丙、吴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吴某乙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吴某乙撤回对被告吴某丙、吴某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713元,由原告吴某甲、吴某乙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