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鞠光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014号罪犯鞠光仁,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济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光仁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鞠光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鞠光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鞠光仁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鞠光仁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时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光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