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4号原告李某某,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住济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秀娟审判员 李兰霞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