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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禹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禹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盘锦禹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忠琦,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世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志超,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吴玉河,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代理人:王辉,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禹丰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玉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 路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