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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鄂州市鄂城远大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鄂城远大造纸厂,南昌市康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恢字第01047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远大造纸厂。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新庙镇将军村桥洞。法定代表人熊学兵,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南昌市康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工业园金沙一路以东、富山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熊广平,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远大造纸厂与被执行人南昌市康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