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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瑞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辽11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1刑初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永江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耿新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