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慧超、刘冬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慧超,刘冬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17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561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委托代理人成俊。被告许慧超。被告刘冬香。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慧超、刘冬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