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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许慧超、刘冬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慧超,刘冬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17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香山路561号。法定代表人成振华。委托代理人成俊。被告许慧超。被告刘冬香。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慧超、刘冬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