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郭克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郭克友,马俊芝,赵洪梅,许加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220号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薄国增,董事长。被告郭克友,男,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马俊芝,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赵洪梅,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许加广,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克友、被告马俊芝、被告赵洪梅、被告许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卡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邵明涛人民陪审员 温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