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10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会平与被执行人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会平,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10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崔会平,女,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农民。被执行人赵博,男,汉族,住宁县新宁镇,工人。崔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赵博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219元。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赵博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博系宁县城市管理局职工,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已被我院在执行王小平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赵博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会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赵博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崔会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