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837号原告:邱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卫红。被告:邱某乙。被告:王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