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林振东、区平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东,区平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7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林振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区平章,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林振东与被执行人区平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海事法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89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均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72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