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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康X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X

案由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X,男,198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2007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X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灯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康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荣军、代理检察员周湘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康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6月间,被告人康X在灯塔市内、佟二堡镇等地盗窃他人机动车牌照,并将的牌照藏匿于路边等处。然后留下写有自己手机号码的扑克牌,如果有失主给其打电话,被告人康X就要求失主向其提供的银行卡里打钱,收到钱后就将车牌照藏匿地点告诉失主。被告人康X先后盗窃张X、解X、胡X、刘X梅、胡X月、宋X焕、边X宇、徐X凯、刘X山、王X兰、王X梨、李X峰、隋X、王X、程X铎、许X祥、李X萍、张X、邢X新等车主的牌照。案发后,被告人康X被抓获归案。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原审被告人康X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康X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康X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一审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康X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原审被告人康X的供述、被害人张X、解X、胡X、刘X梅、胡X月、宋X焕、边X宇、徐X凯、刘X山、王X兰、王X梨、李X峰、隋X、王X、程X铎、许X祥、李X萍、张X、邢X新的陈述、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牌照、诺基亚手机、扑克牌15张、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审理时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康X多次盗窃汽车牌照,以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康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康X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相应的量刑,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庆审 判 员  李洪军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