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460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陈某 出生日期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强制措施情况 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第424号 指控事实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青羊区时代广场附近男厕所内,以33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胡某,被民警现场挡获,从胡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 判决理由 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予以没收。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