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11号原告李晓东,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赵中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