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黄炳顺与林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顺,林兴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798号原告黄炳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兴清,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顺与被告林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炳顺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炳顺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