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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白林松与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林松,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117号原告白林松,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蔚青,男,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筱剑,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瞿洪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强,男。委托代理人廖立,男。原告白林松与被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林松的委托代理人陈蔚青、彭筱剑及被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瞿洪飞、委托代理人朱国强、廖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林松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101弄华菁公寓的业主,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沪EDXX**的轿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系该小区物业公司。原告于2015年1月6日按时缴纳了2015年1至12月份车库停车管理费用,被告依法应承担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2015年8月24日,上海市大暴雨,据邻居介绍,6点半左右其进入车库时,已有雨水进入车库;另一名邻居介绍当日7点15分左右,车库内已有积水;但被告却在8点40分才通知原告。原告立即前往车库取车,此时车库已形成大量积水,积水已淹没排气管和车轮,车辆已无法启动,最终淹过仪表盘,造成重大损失。在水淹车库后,被告未能及时组织救援,而是由部分业主自发组织人力推出车库内的部分车辆。次日,原告请上海安畅汽车牵引有限公司将车辆拉至上海众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修,共支付350元牵引费用。后,上海众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告知检修结论为水淹位置超过仪表盘,导致车辆电器、仪表、空调、油路、发动机、内饰等系统均受到严重损坏。根据上海众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的配件、材料清单,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03,279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及停车费,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状况的具体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对业主负有预报天气变化、及时通知、排除险情、抢险、事后补救等多项义务。大暴雨当天,被告拥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原告到地下车库取车,并承担排险、抢险等补救义务。但由于被告未尽到基本的物业管理职责,疏忽大意,且排水泵失去应有作用,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03,279元、牵引费350元、鉴定费2,500元。被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车辆不存在保管义务。其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于下雨前对排水系统进行了检测,在发现积水情况后及时告知了业主,已经尽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车库进水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发后其也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但在别人都采取措施将车辆推出车库时,原告却说没有车钥匙,无法将车辆推出车库。故原告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责任。另外,气象部门对该场暴雨的预警存有偏差,未能预报是今年的最强暴雨,已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已向被告缴纳了2015年度的车辆泊位费。2015年8月24日,上海市大暴雨,水倒灌进原告所有的沪EDXX**轿车所停放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当日8时41分左右,被告通知原告地下车库积水。原告前往车库取车,因积水已淹没车辆排气管和车轮,原告当场未启动车辆,于次日请上海安畅汽车牵引有限公司将车辆牵引至上海众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检修,支付350元牵引费。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水务管理站于2015年8月24日早上8点零5分左右接到航华一村第七居委会顾书记电话,称易达物业华菁公寓管理处周鹤青经理报告称现在雨下得越来越大,沪青平公路的雨水大量涌进小区,会倒灌进地下车库,情况紧急需居委会联系水务站援助抽水。水务站于当日10时30分左右派了二台抽水泵到现场抽水作业,一直抽水至当天晚上9点半才将车库水抽尽。还查明,气象部门于2015年8月24日早上5时15分发布暴雨黄色预警。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沪EDXX**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沪EDXX**车辆受损金额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24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5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于当日五点半即开通地下车库的排水泵进行排水,但不清楚排水泵的排水量,六点左右发现车库潮湿,八点半左右开始通知业主移车。以上事实,由车辆行驶证、停车费发票、牵引作业清单、通话记录、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水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解放日报、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地下车库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修义务,对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御职责。案发当日的暴雨,气象部门于当日早上5时左右已发布黄色预警,被告称其五时半左右已打开排水泵,但其至今仍不清楚排水泵的排水量,故其对排水措施是否能起到防御效果无法进行有效的预判。且据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水务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当天8时左右,被告在雨水已大量涌进小区时已预见到雨水会倒灌进车库,其有充分的时间可以通知原告至地下车库取车,然其于8时半才开始通知业主,直到8时41分才通知原告移车,错失了避免损失发生的最佳时间。被告主张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移车,然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对原告车辆受损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修理费,双方对评估鉴定报告均无异议,故本院据此确定为46,550元。鉴定费系原告为确定其损失所花费的合理支出且有票据印证,本院予以支持。牵引费,亦系原告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林松49,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